(莎阿南23日讯)莎阿南高庭作出具标杆性的裁决,判定关税局不能仅因公司拖欠税款,就自动对公司董事实施出境限制;单凭拖欠税款的事实,不足以证明有关人士具有逃离大马以规避缴税的风险。
高庭指出,关税局总监必须有充分事实依据,相信有关人士可能在未清偿税款的情况下逃离大马,才能行使限制出境的权力。
根据《星洲日报》报导,承审法官伊娃瓦妮在本月21日的一项判词中指出,仅有拖欠税款的事实,不足以证明有关入禀人具有逃离国家以规避缴税的风险。
她是在批准联邦能源私人有限公司3名董事兼股东拿督阿都拉萨、阿都阿兹阿都及叶志强(皆为译音)的司法检讨申请后,作出上述裁决。
3人针对关税局依据《2014年消费税法令》第49条文,对他们实施的出境限制提出司法挑战。有关出境限制涉及该公司拖欠的消费税,而上述法令目前已被废除。
根据有关条文,关税局总监在有理由相信有关人士可能在未偿还所欠税款的情况下潜逃离境时,可阻止其出境。
不过,伊娃瓦妮指出,这项“有理由相信”的判断必须有充分事实基础支持,但关税局在本案中未能提出相关证据。
她说,关税局没有提供入禀人在实施出境限制前的出入境活动证据,以证明他们具有潜逃风险,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他们有意离开大马以逃避缴税。
判词指出,3名申请人是在阿都阿兹于2019年9月8日尝试出境时,才发现本身受到出境限制。法庭也接受其出境是为了处理商业事务的理由。
判词强调,拖欠税款本身,并不会自动使入禀人成为具有潜逃风险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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