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讯)捍卫自由律师团(LFL)主任拉妮雅批评,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在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获准有条件居家服刑一事上,声称联邦宪法赋予国家元首绝对权力的言论是在试图逃避责任,且与宪法规定相悖。
“事实上,根据宪法,国家元首只有在联邦直辖区特赦局提出建议后,才行使特赦权。这一点在联邦宪法第42(4)(a)及第42(11)条款中已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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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大马”报导,她提醒,宪法第40(2)条款列明国家元首可以自行酌情决定的3种情况,即任命首相、拒绝同意解散国会及要求召开统治者会议。
“因此,国家元首给予特赦时只能根据有关建议行事。这绝不是如安华不负责任地声称般,是国家元首的绝对权力。”
至于何者应该为给予纳吉有条件特赦负责,拉妮雅表示,毫无疑问,政府及安华须承担全部责任。
“向国家元首提供建议的特赦局成员包括代表内阁的联邦直辖区部长,及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律政司。特赦局的其他成员同样是根据政府的建议任命。
“换言之,从法律及宪法角度而言,安华及政府不可能逃避纳吉从监狱获释并改为居家服刑的责任,也不能假装自己与此事毫无关系。”
她提到,上诉庭在2023年安华起诉凯鲁阿占的案件中已确认这个宪法立场;法庭当时裁定,“王室赦免特权……,是一项行政权力”。
“必须注意的是,任何针对纳吉有条件特赦的批评,都是针对政府的批评,而不是针对必须根据建议行事的国家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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