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阿南17日讯)一对夫妇为亲生父母身分不明的养女,寻求依法自动取得马来西亚公民权的申请,被高庭驳回。
司法专员阿丝玛莎裁定,这对夫妇未能满足该女生取得公民权所需的宪法条件。
这名女生于2011年11月23日在雪兰莪出生,自幼便由这对夫妇抚养,并于去年6月被他们正式领养;然而,在她被领养后的出生证明上的国籍,仍被记录为“非公民”。
阿丝玛在判决中指出,这对夫妇依据项宪法途径来确立这名女童的公民身分,即女生是被遗弃的新生儿、她出生于马来西亚,且在出生后一年内未取得任何其他国家的国籍。
这对夫妇的主要论点是,女生属于被遗弃的新生儿,联邦宪法第二附表第三部分第19B 条款下推定机制是适用的。
此条款阐明,即被发现遗弃在任何地方的新生儿,均应推定其母亲是大马公民,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
他们主张,宪法中“父母”一词应涵盖他们作为女生合法养父母的两人,而他们都是马来西亚公民。
阿丝玛指出,第19B条款不能仅仅因为该女孩的亲生父母身分不明而适用。
“第19B条并非一项适用于所有亲生父母身分不明情况的普遍推定。”
法庭获悉,这对夫妇获知有一名女婴可供领养,过后根据安排前往巴生;当他们在车里等待时,一位老妇抱着婴儿走过来,直接将孩子递给他们。
阿丝玛说,这种情况与发现被遗弃的新生儿有着本质差异。
“婴儿直接交接之前发生了事么,仍然未明。”
她说,证明生父母身分不明,与证明新生儿属于宪法意义上的“被发现遭遗弃”,两者之间有区别。
法庭也驳回这对夫妇提出的理由,即该女孩在本国出生,因此根据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1(e)条款,符合获得公民权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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