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8日讯)餐馆女业者被控聘用没有合法准证的外籍女佣、禁锢女佣3个月及无薪工作时直认不讳,被判罚款1万令吉。
爱极乐地庭法官罗哈杜阿克马在被告蕾珠米(50岁)认罪后,宣判被告罚款1万令吉,若无法缴付,则以监禁12个月取代。
根据控状,被告被指于2024年7月3日至9月22日期间,在野新县士兰道聘用一名印度籍女子,惟对方没有持有合法准证,因而抵触1959/63年移民法令(155号法令)55B(1)条文,并可在同一条文下被判刑。
在此条文下,被告一旦罪成,每聘用一名非法外劳,可被罚款至少1万令吉,最高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2个月,或两者兼施。
根据案情,被告自2024年7月起聘用有关女子工作,同年9月22日,甲州人力局官员联合警方、马六甲州移民局展开取缔行动时,有关女子无法在官员要求下出示护照而被捕。

调查发现,该女子在被告的店工作3个月以来,出外皆受到被告控制,仅获准与被告一同外出。
该女子自受聘于被告所经营的餐馆以来,一直没有获得薪金,且每天工作时间很长,同时,还被安排到被告住家担任女佣,没有每周休假。
被告代表律师凯鲁阿努阿卡欣求情时说,被告在2007年反贩卖人口及反走私移民法令下经历长达一年的司法程序,被告今日在修改控状下认罪,希望法庭判处最低刑罚。
法庭随后判处被告罚款1万令吉。主控此案的是哈末卡利尤姆副检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