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日讯)上诉庭前法官耶谷森指出,检察司对涉洗钱案者,考虑提出罚款和解前,所需考量的因素,制定明确指令和指南。
他向“自由今日大马”说,任何提出罚款和解的决定,都必须以公共利益为依据,并强调这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
任何罚款和解的献议都必须以公众利益为引导,并指这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至关重要。
“透明与问责也是很重要,以避免民众在看待谁能够罚款和解的决定上,出现歧视和偏袒的观点。”
“他们也必须确保民众对司法体系的信心没有受到侵蚀。”

耶谷森也是律政署制定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AMLA)特委会前成员及一名律师,他指出,以罚款取代提控涉嫌洗黑钱人士,在法律上是可被允许的选项。
不过他也说,检察司拥有决定是否这么做的最终权力,相关单位和执法机构必须征求他的同意才能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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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身为检察司及法官的多年经验来看,洗黑钱案平均需要3年才能完成审讯。”
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条文阐明,在该法令下被判罪成者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5年,以及可以被罚款涉及金额的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相关新闻 >>撤廖顺喜26洗钱罪 律政署:不是没行动 “他已缴1000万罚款”至于该法令的第92(1)条文阐明,罪行可在主控官同意下,以罚款的方式解决,但不能超过最高罚款数额的50%。”
对此,耶谷森提到,所谓罚款涉及金额的5倍是为了与反贪会法令第24(b)条文的刑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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