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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宫廷风波|森州政府起诉2酋长搬迁案受挫!高庭驳回申请 谕令付5万堂费

(芙蓉24日讯)芙蓉高庭今日驳回森州政府要求林茂及双溪乌绒酋长迁离公署与官邸的两项申请,并谕令州政府支付合共5万令吉堂费。

法官罗兹玛今午4时通过Zoom视讯宣判,州政府须就两宗案件,各别支付2万5000令吉堂费予第一答辩人。

第一宗案件的第一答辩人是阿都拉欣耶欣,涉及林茂酋长公署(Balai Sri Rama)及林茂酋长官邸(Balai Lela Sedia);第二宗案件的第一答辩人是拿督慕巴拉多哈,涉及双溪乌绒酋长公署,以及双溪乌绒酋长官邸(拿督格拉纳官邸)。两案的其余答辩人,皆是居住或占用上述4处产业的人士。

森州政府在两宗案件中,皆以产业拥有人身分要求法庭裁定州政府有权取得上述4处产业的交还管有权,并颁下宣告令,指未经申请人授予任何权利、执照或准许而占用有关产业的答辩人属非法占用,无权继续占用,须即刻迁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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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政府也要求庭令,指示所有答辩人即刻迁离并将产业的管有权交还予州政府。


惟,上述诉求今日一律被高庭驳回。

早前,两名答辩人的代表律师皆指申请人(森州政府)并非提出这项诉讼的适当一方,因为州内土地的管制与行政权属于州土地及矿务局主任,而非州政府。

代表阿都拉欣的律师指出,申请人并不享有产业拥有权,因为有关产业属未获批地权的州地,没有注册业主;而根据申请人本身的宪报公告,该保留地的看管与维修责任落在林茂县长身上,不是申请人。代表慕巴拉的律师阿斯玛威依斯迈持相同看法。

森州政府代表律师莫哈末哈里斯此前陈词说,根据政府诉讼法令第22(1)条文,并配合国家土地法典第5、16(1)(c)及40条文的诠释,州政府拥有入禀起诉的诉讼资格;有关产业也已依据国家土地法典第62条文,宪报颁布为公共保留地。

森州政府是以申请人身分,于7月16日及17日分别入禀法庭起诉阿都拉欣和慕巴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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