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阿南13日讯)高庭今早在男中学生被控谋杀16岁学姐叶芯嫙一案中,裁定涉案少年表罪成,谕令后者需要出庭自辩。
少年的代表律师团指出,法官阿德琳今早裁定其当事人谋杀表罪成立,因此谕令后者需要出庭自辩。
辩方将直接传召首名证人,即涉案少年出庭自辩,接着将传召霹雳州乌鲁近打幸福医院(精神病院)院长伊恩洛安东尼出庭供证。
辩方在此案是援引刑事法典第84条文,主张涉案少年在案发期间精神失常,因此不知其行为的性质或行径是犯法,作为抗辩理据。
有鉴于此,辩方传召上述精神病院的院长出庭供证,旨在尝试证明辩方主张涉案少年是在精神失常下犯案的抗辩论据。
根据1950年证据法令第105(a)条文,当被告以精神失常作为抗辩理据,主张在案发时不知其行为的性质,而援引刑事法典第84条文主张不构成犯罪时,被告必须证明在案发时确实已经丧失控制自身理性判断的能力。

由于在此案被控谋杀的是未成年者,因此控方此前已援引2001年儿童法令,向高庭法官阿德琳申请以清堂审讯的方式聆审此案后,媒体不获准进入庭内采访。
这名在案发期间是14岁的男中学生于2025年10月14日,在校园持刀刺死16岁学姐叶芯嫙的案件曾一度轰动全国,他于同年10月22日在推事庭被控谋杀罪,此案转交高庭审理后,他于今年2月12日在高庭否认犯罪。
他被控于2025年10月14日早上约9时20分,在雪州灵市白沙罗万达镇一间国中底层的女厕,谋杀受害者,触犯刑事法典第302条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死刑或监禁介于30至40年及不少于少12下的鞭笞刑罚。
然而,根据2001年儿童法令第97条文,任何人在犯案时,若是未满18岁的未成年者,不能被判处死刑,而是还押监牢,还押期限交由国家元首或州统治者发落。
此案于上周一(3日)开审,控方在6天审讯中,传召了11名证人出庭供证,当中包括法医、涉案学校的教师及查案官等人,最终于前天(11日)宣告完成举证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