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讯)任何遭法庭宣判吊销或撤销驾照的民众,若仍照样开车,日后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监禁3年。
交通部副部长拿督哈斯比哈比波拉说,2026年陆路交通(修正)法案第32(3)(a)和(b)条文建议,遭吊销或撤销驾照的民众,若继续开车,刑罚从现有最高监禁1年或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提高至最高监禁3年,或罚款至少3000至1万令吉。
他说,此举旨在加强驾驶者守法意识,进一步降低道路意外的风险。
“任何人的驾照被吊销、撤销,或被法庭宣判禁止持有或申请驾照,都被视为‘丧失驾驶资格’,而不得驾驶。”

哈斯比哈比波拉今日在国会上议院,提呈该修正案二读时,这么说。
他说,法案第10(3)(b)条文建议,电动车制定更严格的注册规定,因电动车和燃油车(ICE)不同,并没有引擎号码,因此一旦法案通过和生效,所有电动车必须具备清楚可辨、未遭窜改的电动车序号及车架号码。
他还说,法案第17条文建议,授权陆路交通局总监若车辆序号及车架号码损坏、无法辨识,或怀疑遭篡改,可拒绝发出路税给车主,以打击诈骗和“复制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