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6日讯)高庭裁定,透过法庭拍卖购买的分层物业的买家,毋须承担前业主拖欠的管理费及维修基金欠款。
司法专员巫国伟在这项可能对法庭拍卖制度,带来深远影响裁决中指出,法律是不允许无辜买家,承担他人的财务失责。
他认为,若要求拍卖购买相关物业的买家,承担事前未披露拖欠的欠款,将削弱民众对法庭监督拍卖程序的信心;法庭拍卖的目的,就是让买家可以放心竞标、安心完成交易,而不是事后才发现还得背负前业主留下的债务。
据“自由今日大马”报导,管理机构主张,根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欠款会随产业一并转移,拉金德星身为“产权继承人”须承担欠款,但买家指是通过法庭拍卖购得该单位,而非直接向前业主购买,所以只应负责登记为业主后的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巫国伟裁定,拉金德星不符合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界定的“产权继承人”,因他是透过法庭谕令拍卖购得产业,而非由前业主自愿转让产权。
他指出,若作出相反诠释,将导致无辜买家承担自己既未造成、也无法避免的债务,尤其是在他们与前业主没有任何合约关系,也不知悉有关欠款下,显然有失公平。
他坦言,管理机构及其他业主最终或须承受前业主破产带来的财务损失,但这些损失不能随意转嫁给毫无关系的第三者。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是为了维持分层社区的管理秩序,而不是让无辜第三方陷入陌生人遗留下来的财务烂摊子。”
高庭最终驳回管理机构提出的诉讼,并谕令支付1万令吉堂费予拉金德星。
新闻背景
此案涉及吉隆坡Megan Avenue 1的一间办公室单位。该单位之前是Forward Wind私人有限公司拥有,但因拖欠银行贷款遭高庭下令拍卖。
该公司也累积拖欠逾12万6000令吉管理费、维修基金及其他费用,最终因资不抵债清盘,管理机构无法追回有关欠款。
买家拉金德星于2024年1月透过高庭电子拍卖,以162万令吉购得该单位,成为新业主后,却被管理机构追讨前业主所拖欠逾18万2000令吉的管理费及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