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6日讯)上诉庭今日裁定,有权聆审遭下级法院拒绝保外申请的被告所提出的上诉,并批准14名涉嫌参与同性恋派对、被控藏有毒品的外籍男子保外候审。每名被告须以3000令吉保释金,并由两名大马籍担保人担保,同时遵守法庭所订附加保释条件。
以上诉庭法官拿督诺琳为首的三司,今日在聆审此前不获推事庭批准保外的6名外籍被告及8名遭高庭撤销保释令的非大马公民,向上诉庭申请寻求保外候审的案件后,一致作出上述裁决;另2名法官是拿督莫哈末拉兹和拿督米尔哈希米。
虽然主控官莫哈末阿里夫副检察司今早代表作为答辩方的控方,针对上述14人的申请提出初步反对,但遭三司一致驳回。
诺琳宣读三司的判词摘要时,引述上诉庭的案例指出,批准或拒绝被告保释的庭令,并不具备构成可让被告提出上诉的最终判决,因为有关庭令并没主宰被告在刑事案件中面对的最终定局。
她接着说,联邦法院在也一宗案例明确重申上述原则,因此拒绝让被告保外候审的庭令,不是具终结性的庭令性质,已成为不容争议的法律原则。
然而,她引述法院的另一宗判例指出,由于被告不获准保外候审的庭令,是不可上诉的裁决,因此高庭、上诉庭和法院审理被告申请保外候审的司法权,是源自于在可被援引的法庭条规与法庭掌握的固有权力同读下而产生,以防被告遭受不公的情况。
因此,她解释,法院的上述判决,对上诉庭今日审理的案件所需定夺的问题,构成具约束力的裁决理据,接着援引1994年上诉庭条规第72、76及105条规,说明在这3项条规同读下,就构成上诉庭可行使既有的司法权,审理上述外籍男子申请保外候审的程序机制。
刑事司法制度
人身自由居独特地位
诺琳宣判时指出,三司认为上诉庭有权审理被告寻求更改保释令以获准保外候审的申请,因为人身自由在刑事司法制度占据独特的地位,拒绝让被告保外候审的庭令,会直接影响一名在还未被证明有罪前,依法仍被推定为无罪的被告人身自由。
她说,虽然被告因不获准保释的决定,不是主宰他们在刑事案中的最终命运,而不得针对此庭令提出上诉,但这不意味有关决定是不能被法庭审理的事项,因为若是如此,则将意味被告将失去任何有效途径挑战其人身自由持续受剥夺的决定,而这将有违宪政民主国家奉行法治精神的司法制度。
基于上述理据,三司裁定将聆审14名被控拥毒的外籍男子,申请保外候审的理据,而其中6名申请人的代表律师拿督西华南登告知三司,他在三司短暂休庭商议结果前,已私下和控方讨论,控方同意让其当事人保外候审。
他说,这是因为一起和其当事人于5月26日,在第13刑事推事庭被控拥毒的另8名大马籍男子,当时都获准保外候审。
因此,他希望三司可批准其当事人,以2名大马籍担保人、国际护照交由上诉庭保管的保释条件保外,至于保释金额则由三司定夺,而其当事人的担保人都已现身司法宫。
每2周需到附近警局报到
上诉庭三司在批准这14名外籍男子保外候审时,也谕令他们需把国际护照交由法庭保管,而且每2周需到担保人住址附近的警局报到,并指示他们因等候案件审结而需向移民局申请特别逗留准证时,代表律师需向法庭承诺在取回护照更新准证后,必须把护照归还法庭。
其中,西华南登的6名当事人分别是来自中国的杨阳(28岁,译音)、印尼的里奥安东尼(33岁)、比利哈里彦托(34岁)、埃尔文威扎亚(25岁)、埃迪(43岁)和泰国的蓬猜高阿普萨(25岁)。
他们于5月26日,在第13推事庭被控后,否认有罪,不获推事莎兹瓦妮批准保外,接着于5月28日向高庭申请检讨推事庭的决定,但高庭法官拿督阿斯兰再努丁在隔天通过公函,驳回他们的申请。
他们被控于5月24日,在吉隆坡十五碑县内的一家酒店客房,共同拥有15克的甲基安非他命(俗称冰毒)。
另8名被告是来自中国的岳周(38岁,译音)、菲律宾的罗马拉圭(38岁)、印尼的佐书华依马纽(35岁)、亚历山大维亚努(38岁)与杰菲里再亚迪(39岁)、泰国的克拉萨奈·蓬猜加(36岁)、塔诺威·素提格鲁德(38岁)及库努特·勒帕伦(29岁)。
这8人的代表律师是杨紫冰,他们原本在第12刑事推事庭被控后,获推事阿蒂卡批准以3000令吉的保释金和2名担保人保外,但阿斯兰再努丁于6月3日,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323条文,检讨推事庭的该项决定,撤销保释令。
这8人被控于5月24日,在吉隆坡十五碑县内的一家酒店客房,共同拥有一包含有6粒大约2.7克的亚甲二氧甲基安非他命(俗称摇头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