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阿南24日讯)由于控方没传召重要证人出庭供证,导致控方的举证工作出现漏洞,因此高庭今日宣判一名失业汉被控的贩毒罪名表罪不成立,裁定他在此案无罪释放。
高庭法官哈兹丽娜今早宣判,由于辩方成功针对控方的举证工作挑起合理疑点,因此裁定现年30岁的被告郑恒伟(译音)被控贩毒罪名不成立。
被告被控于2023年12月30日下午大约5时10分,在雪州实达阿南一间公寓单位,贩运500.3克参杂海洛因(474克)与单乙酰吗啡(26.3克)的毒品。

因此,他被控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39B(2)条文下被判刑。
法官宣读其判词摘要时说,虽然控方主张被告遭警方逮捕前,拥有上述公寓单位的钥匙,因此只有他一人能进出有关单位,但辩方严重质疑控方提出的这项论述。
法官解释,被告的抗辩理据之一,是指上述公寓单位其实是由案发当年和被告一起遭警方逮捕的另一名华裔男子,即李贵福(译音)通过一位名为“詹姆士”的印裔保安员承租。
她说,李贵福和詹姆士皆不是虚构的人物,因为第3名控方证人证实公寓单位的租金,是由李贵福通过詹姆士支付。
她补充,身为第6名控方证人的查案官在接受辩方盘问时,也承认曾在李贵福遭警方逮捕后,录取其口供。
然而,她说,控方除了没有传召李氏出庭供证,也没把其口供呈堂,但查案官当初已同意辩方主张他是一名重要证人,可厘清控方举证工作有待解答的一系列重要疑问。
她指出,控方没传召詹姆士和曾遭警方二度延扣的李贵福以证人身分出庭供证,导致几道关键疑问始终未获厘清,令控方的举证工作出现重大缺陷。
仅从公寓地上搜出毒品
法官哈兹丽娜指出,由于警方不是从被告郑恒伟身上搜获此案毒品,而是从一间公寓单位的地上,发现500.3克参杂海洛因与单乙酰吗啡的毒品,因此控方肩负重要的举证责任,排除其他人可进出有关单位的可能性,但控方未能履行此责任。
她说,控方需排除上述可能性,以证明被置放在公寓单位地上的毒品是由被告一人掌管,但查案官出庭供证时,同意辩方主张他曾在公寓单位,发现一位名为何家哲(译音)的人士护照。
“在此事上,身为第6名控方证人的查案官,也同意辩方主张既然有上述护照出现在公寓单位内,那他无法排除何家哲可进出有关单位的可能性。”
她补充,若案发当天与被告一起被逮捕的李贵福以证人身分被传召出庭,他可否认或证实各项重要问题。
“这包括他(李贵福)是否利用被告的名义租用上述单位、邀请被告和另一人到有关单位庆祝元旦、是否曾把被告的身分证交给詹姆士租借有关公寓单位和通过詹姆士缴租。”
她说,辩方主张此案存在上述疑问是有理据的抗辩说法,因为李氏当初和被告一起被逮捕及延扣,最终没被提控,控方没传召这名重要证人出庭供证,无法解答辩方挑起他和詹姆士是否才是真正涉及贩运此案毒品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