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2日讯)交通部今日提呈修改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的修正法案中,新增第42A条文,即对付任何在道路上参与涉及两辆或以上,包括汽车和摩哆在内机动车的赛车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罪成罚款不少于2000令吉、不超过1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又或者两者兼施。
法案说明,一旦有关犯罪者重犯或日后再犯,罚款不少于5000令吉、不超过2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又或者两者兼施。
陆兆福今日在国会下议院问答环节后,提呈上述修正法案一读。
法案第42A(2)条文,也新增任何人在道路上,进行涉及一辆或多辆,包括汽车或摩哆在内机动车的超速行驶,都属于犯罪,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少于2000令吉,且不超过1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又或者2者兼施。
法案说,若重犯或再犯,则可被判罚款不少于5000令吉且不超过2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者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