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讯)85岁老翁生前坠入“澳门骗局”后,2周内遭他人从银行户头盗领逾52万令吉案,新山高庭裁定,由于涉事银行没采取任何联络老翁的行动,包括核实或拦截户头出现的一系列明显异常交易,已构成疏忽和违反对客户应尽的谨慎责任,因此需赔偿逾31万令吉予死者。
高庭根据案情和1956年民事法令第12条文,判定死者需为这项损失,承担40%责任,银行则需承担60%责任;因此,死者遭盗提的52万9774令吉79仙中,联昌银行需负责其中的31万7864令吉87仙。
作为老翁遗产管理人的56岁儿子黄育光(NG YOK KWANG,译音),是于2023年4月20日,入禀高庭起诉联昌银行疏忽及违反对客户应履行的合约责任,导致父亲生前在该银行名下的来往户头,遭他人在未经死者授权下,盗取了52万9774令吉79仙。
高庭去年12月22日聆审此案后,司法专员诺拉杜拉于3月3日,宣判起诉人胜诉,裁定作为答辩人的联昌银行,因没采取任何措施介入处理老翁户头出现的异常交易一事,而需为老翁蒙受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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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裁定,虽然联昌银行设有侦测异常或可疑交易的防诈监测系统,也与客户签署了合约,却没采取措,干预老翁个人户头,在连续14天内发生的异常交易,已违反银行应履行的谨慎责任。
案情显示,死者于2022年5月和6月,接获冒充警员的骗子来电声称他犯案,接着向骗子透露其银行卡的密码,甚至还按照对方的指示,将银行提款卡放在住家外的垃圾桶后,拍照通过 “WhatsApp”发送给骗子领取。
结果,死者的个人户头从当年6月24日至7月7日的连续14天,每日遭他人通过银行提款机和跨银行电子转账系统(MEPS)的转账方式,盗取高达52万9774令吉79仙的款项。

根据高庭书面判词,85岁华裔老翁在联昌银行拥个人户头长达30年,生前主要通过线上缴费平台“JomPay”支付账单及签发支票进行银行交易,鲜少使用银行提款机转账。
高庭指出,死者生前的银行户头遭他人在连续14天内,通过提款机和跨银行电子转账系统方式,每天提取约4万令吉;这与死者个人户头长期以来的交易模式,存在巨大差别。
司法专员诺拉杜拉在其书面判词内提及,答辩方首名证人,即联昌银行客服经理诺希山出庭供证时,也承认该银行在上述14天内,没采取调查行动,也没致电死者询问有关异常交易。
她说,根据联昌银行制定的条款与条件,第21.1(iv)条款赋予该银行冻结客户户头的权力,但该银行没行使此权力。
她指出,虽然银行也设有可侦测客户银头异常交易的防诈系统,但未运用这个系统及上述条款赋予权力,因此联昌银行已违反对客户应尽的谨慎责任。
“当有关异常交易出现时,答辩人本有能力发现问题、有权介入处理和有机会阻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但它什么都没做。”
老翁户头不是瞬间遭盗提
高庭指出,虽然老翁因坠入骗局而主动把银行扣账卡交给他人及透露银行卡密码,确实违反了联昌银行阐明万事达扣账卡持有人应遵循的条款,但老翁的个人户头不是瞬间遭他人盗取款项,反之是连续14天都出现异常的交易模式。
因此,高庭裁定,联昌银行在明明设有系统侦测客户户头异常交易下,不能通过辩称不知道有关交易涉及诈骗问题,而逃避责任。
诺拉杜拉说,死者银行户头遭盗提几天后,有关交易在客观情况下,已形成一种可由银行系统识别的异常模式。
“当有关模式已趋明显,答辩人却未行使上述条款予权限,就已违反应对客户履行的谨慎责任,导致客户蒙受的损失持续扩大。”
她裁定,根据案情和1956年民事法令第12条文,死者需为这项损失,承担40%责任,银行则需承担60%责任,
因此,她依据死者遭盗提的52万9774令吉79仙计算,裁定联昌银行需向作为死者遗产管理人的儿子支付31万7864令吉87仙的赔偿金。
高庭也谕令联昌银行,需向起诉人支付从2022年6月24日至高庭下判日期间及从下判日算起的5%年利息,直至全额缴清赔偿金位置。
联昌银行的代表律师向《中国报》证实,该银行已针对高庭的判决,向上诉庭入禀上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