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早前频频传出醉驾造成伤亡车祸的案件后,律政司丹斯里莫哈末杜苏基在4月就下达指令,指示所有副检察司在被告遭定罪的刑事案,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426条文,向法庭申请谕令被告向受害者或家属支付赔偿金,以补偿深受被告行为影响的受害人,并已于5月19日正式为此发出书面指示。
换言之,主控官未来将根据情况在特定案件,援引过去甚少被提及的上述法律条文,要求法庭除了对被告判刑,也谕令他们支付赔偿金的做法,可能将逐渐成为惯例。
一般上,被告在刑事案中被判罪成,控方会要求推事或法官,依法判处被告罚款、监禁或鞭笞的刑罚,但接下来国人可能会看到主控官在特定案件,为补偿受害者向法庭争取另一项附加要求——赔偿金。
目前,刑事程序法典第426(1A)条文阐明,推事、地庭或高庭法官在判处被告罪成后,可在控方申请下,谕令被告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受害者在人身、名誉、收入或财产方面的损害或损失。
若被定罪者是儿童,则将由其父母或监护人负责支付赔偿金,至于赔偿金的数额,则将由推事或法官择定。
第426(1B)条文则阐明,若受害者已不幸毙命,那法庭则应谕令被告向死者的代表支付赔偿金,包括家属在内。
莫哈末杜苏基证实,他已经于上周二(5月19日),向所有副检察司下达书面指令,指示他们在被告罪成案件中,援引上述条文向推事或法官提出申请,谕令被告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
但他在回应《中国报》提问时,没有具体阐明控方需在涉及什么罪行的案件,向法庭提出上述申请。
他仅强调,控方提出的申请,必须符合刑事程序法典第426条文制定的规定;刑事程序法典第426(1F)条文规定,当推事或法官援引第1(A)条文,谕令被定罪者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时,应当把数个因素纳入考量。
这些因素包括被告犯下罪行性质、受害者伤势和承担费用、受害人蒙受的财产损坏或损失、收入损失及被定罪被告支付赔偿金的能力。
此外,推事或法官也能把他们认为和谕令被告需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有关的其他任何因素,纳入考量;这意味着推事或法官在行使酌情权,评估和定夺被告需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数额时,把上述因素纳入考量。
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432(2)条文,推事或法官可谕令无力支付受害者赔偿金的被告,另以监禁取代,其中若被告无法支付的赔偿金数额超过1000令吉,则可被判以6个月监禁取代。
条文阐明,如果被告没有能力支付500令吉以下的赔偿金,推事或法官可谕令以一个月监禁取代。
若赔偿金数额是超过500令吉但少于1000令吉,那被告可以监禁2个月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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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三司于5月4日,在43岁巫裔男子罗斯马尼被判5年前暴打当年怀孕的妻子至重伤昏迷罪成一案中,谕令他需向如今已是其前妻的家属,支付2万5000令吉赔偿金。
三司当时援引与刑事程序法典第432条文同读的426(1A)条文,谕令罗斯马尼需向负责照顾其前妻的胞妹法乌兹雅,支付2万5000令吉赔偿金;若无法缴付,则需另以6个月监禁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