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6日讯)被指对“干儿子”伸狼爪,阿叔不认罪被判坐牢4年9个月,到高庭上诉喊冤,结果法官不买账,不仅驳回上诉,还改判他入狱5年6个月,比先前要多吃9个月的牢饭。
纽西兰籍被告陈少忠(音译,65岁)面对7项非礼罪,指他在2001到2008年之间,非礼当时年龄介于10到18岁之间的“干儿子”。
被告不认罪,经审讯后被判坐牢4年3个月,而因年过50岁无法接受鞭刑,因此必须多入狱6个月,以取代13下鞭刑。他不满裁决,昨天到高庭上诉。

据早前报道,被告曾是新加坡公民,于1992年移民到纽西兰。现年34岁受害人是被告“干儿子”,他有两个姐妹,父亲于1998年离世。他们因此视被告如父,被告也渐渐成为他们的“干爹”。
《新明日报》报导,受害人供称,在2001至2008年间,被告每年返新数次并寄宿于其家中。2000年左右,被告开始和受害人共浴,期间也会为他清洗下体。
怎料,被告之后开始在受害人睡觉时,非礼他的下体,为他手淫,而且每次住他家时都干案。受害人称当时因不知所措,只能继续装睡。直到2009年受害人结交女友后,被告才收手。
被告在庭上全盘否认指控,辩称从未触摸过受害人下体,仅曾通过口述或以香蕉示范的方式“教导”受害人自慰。
高庭法官昨日宣读裁决时,逐一驳回被告的辩词,认为国家法院法官判决无误,但判处的刑罚太轻。她在综合考量后,驳回被告上诉,改判他坐牢5年6个月,并指此刑罚足以反映其罪行严重性,无需再以额外监刑取代鞭刑。
被告随后申请延期5天服刑以处理私事,获法官批准。
高庭法官说,被告传召受害人的姐妹供证,造成家庭分裂,无疑对受害人构成了更大的心理伤害。
控方说,辩方在审讯中利用受害人姐妹为“武器”,传召她们出庭供证,造成受害人家庭分裂。两人明显偏袒被告,根本没有听受害人解释。
辩方则反驳,指他们同住一个屋檐下,传召2人是合乎常理之举。
高庭法官说,这类涉及家庭成员罪案,其他成员难免会选边站,而虽然没有证据证明辩方把受害人的姐妹当成“武器”,但她认为国家法院法官忽略了家庭分裂可对受害人造成更大伤害。
高庭法官也认为,不该因为受害人年龄大了,而认为被告罪责就减轻。
国家法院法官早前针对7项控状判刑时,以罪行在受害人年14岁前或后发生来划分;被告在受害人14岁前犯下的罪行,每项被判处坐牢18个月,其余则判每项坐牢15个月。
高庭法官认为,上述判刑太轻,且不认同以受害人年龄进行划分;受害人的年龄固然是判刑考量因素 之一,但诚如控方所言,受害人逐渐长大成人,并不意味被告自身的罪责有所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