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9日讯)一名商人购买意大利古董车菲亚特Ardita时,一并购入“A9”车牌号码,唯有关车牌连同两个车牌已由另一人购得,经多年诉讼程序,上诉庭最终宣判商人是“A9”车牌的合法拥有人,并谕令陆路交通局(JPJ)支付两万令吉堂费给商人。
以拿督林福龙为首的三司周一(16日)做出一致判决,并指示此上诉案第3和第4答辩人,即该局总监及车牌注册官在法庭判决下达后的30天内,将有关车牌重新分配给73岁商人杨恩光。
他说,法庭是依据联邦法院在2024年Obata-Ambak Holdings私人有限公司起诉Prema Bonanza私人有限公司一案中,确立的“第2行为人理论”应用于本案。
“自由今日大马”报导,杨恩光为其古董车购买该车牌,认为这将为他带来好运,唯刘某在2013年已购得并获分配有关3个车牌号码。
2013年,反贪会调查发现这3个车牌号码的采购存在不当行为,因此JPJ取消了这3个号码的分配。
同年11月,刘某在吉隆坡高庭提出司法审核,以推翻JPJ取消车牌的决定,并在2019年3月获高庭批准,并命令JPJ将3个车牌号码重新分配给刘某,该局随后提出上诉。
唯JPJ在2016年将“A9”车牌分配给杨恩光,后者也不知晓有关司法审核;2021年3月,杨恩光获准介入JPJ提出的上诉。
上诉庭在2023年1月驳回JPJ的上诉,并指示杨恩光与刘某的争议交回高庭审理,高庭最终援引无效原则,裁定刘某为合法拥有人,杨恩光就此提出上诉。(人名皆译音)
陆交局付2万堂费
上诉庭裁定,尽管2013年由雪州JPJ代主任(“第1行为人”)取消刘某注册的决定后来被判为非法,但在2016年JPJ旺沙玛珠分局局长(“第2行为人”)将“A9”车牌分配给杨恩光时,该决定仍有效且合法。
林福龙说,代主任在分配“A9”车牌给杨恩光时,有权假设该车牌仍然可用。
“在此类情况下,‘第2行为人理论’的应用维护了公众对JPJ注册的信赖,包括上诉人(杨恩光)作为注销决定的第三方,且在JPJ旺沙玛珠分局局长的分配决定中,杨恩光被接受为该车牌的善意购买人。”
上诉庭也谕令JPJ支付杨恩光2万令吉堂费,但未裁定刘某需负担堂费。
另外两司为拿督朱家升和拿督斯里拉蒂花。
杨恩光的代表律师为马力、卢贤扬和黄铭彦,刘某的代表律师为沙菲宜和麦格达琳,联邦高级律师沙利亚代表JPJ出庭。(人名皆译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