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马来西亚,获得与收入不成正比的财富并没有触犯贪污罪名,但是反贪污委员会可以依据《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36条要求这些人士向当局解释如何获取这些财富。
举证责任则落在有关人士的身上。他们必须在获得通知后准备文件证明他们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这些财富。如果无法提出合理的解释,才有可能触犯贪污罪。
在一些以廉洁见诸的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一旦涉案者获得与收入不成正比的财富,此人就已经触犯贪污罪名,可以在贪污罪名下被控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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