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林11日讯)“爆竹爆炸致伤22人”案,发生近3个月,一名客服人员今日被控违法持有烟花爆竹,被告不认罪。
据《大都会日报》报导,35岁被告莫哈末卡马拉今早被押上居林地庭面控。控状指被告于2025年10月20日,晚上12时30分,在居林巴耶勿刹路(Jalan Paya Besar)无合法目的持有爆炸物。
被告因而抵触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7年,或罚款最高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被告在法庭通译员念出控状后,否认有罪。

主控官R鲁沙尼副检察司建议法庭,为被告设下9000令吉的保释金。
被告代表律师R巴拉梅斯瓦兰求情,指被告需负担妻儿开销,孩子7岁,居住在吉隆坡,每月收入仅2800令吉,要求将保释金减至4000令吉。
法官加马利亚最终谕令被告,缴交4200令吉保释金,保外候审,并择定2月22日过堂以呈交案件文件。
休庭后,被告在法庭柜枱缴交保释金。
上述乐极生悲的案件,是在去年屠妖节期间发生,当时民众凌晨在路边燃放烟火欢庆佳节,岂料爆竹意外在人群中炸开,导致22人受伤。居林警区主任祖基菲里较后指出,事发时有站岗巡逻的警员发现当地交通堵塞及人群聚集等情况后,前往了解并揭发此案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