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7日讯)1名家庭主妇今日在地庭被控虐待女儿至受伤罪名,但她否认有罪,要求审讯。
被告诺莎兹丽娜(22岁)作为5岁11个月大的女童母亲,被指于1月2日下午5时左右,在冼都一处公寓单位内犯下上述罪行。
被告因此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5万令吉罚款,或坐牢最多20年,或两者兼施。
主控官诺沙非纳副检察司建议让被告以1万5000令吉保释金,及一名担保人保外;被告没有代表律师,也没就保释条件求情。
法官玛祖丽阿娜最终同意让被告以1万令吉保释金,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并择定1月28日过堂。
早前报导,年轻妈妈虐待5岁女儿,至女儿全身伤痕累累,警方本月2日晚上接获投报后立即展开逮捕行动,并将受伤女童送往吉隆坡中央医院接受治疗。
女童被救出时,头部、耳朵、眼睛和手脚伤势严重,门牙丢失,警方相信女童被虐待已长达2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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