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23日综合电)中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周二(23日)依法对原审被告人刘江故意伤害、虐待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对原审被告人刘江所犯故意伤害罪,从原本的5年半监禁,改判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维持其所犯虐待罪原判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
据被害女孩生母白女士及其辩护律师介绍,在庭审中,刘江没有认罪。对于上述判决结果,白女士表示,不太满意,“很遗憾也很难过”,但会尊重法律。
福建高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江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在刘江和同案被告人许金花的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许金花为主实施犯罪,直接导致被害人刘某琪死亡,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江参与并纵容许金花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刘江不履行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与许金花共同伤害致未成年亲生女儿死亡,违背社会公德、践踏人伦底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严惩。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但量刑畸轻,再审依法予以改判。据此,福建高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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