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讯)人权委员会促请总检察署,撤销在浮罗交怡附近偷渡船翻覆事故中,对11名幸存者的非法入境提控。
人权会说,这些幸存者不应被视为罪犯,而应被视为迫害和流离失所的受害者。
该委员会说,马来西亚在打击人口贩运网络方面必须保持坚定不移的决心,但当局必须确保执法措施“不会无意中惩罚那些需要保护的人”。
人权会今日发文告指出,大多数幸存者相信是来自缅甸的罗兴亚难民,他们并非自愿来我国,而是迫于无奈和生存的需要。
“将他们定罪是不公平的,因为这忽视了真正的问题,包括迫使他们通过这样危险行程逃离所面对的人权侵犯问题。”
11名幸存者昨天被控无合法证件入境马来西亚,抵触1959/63年移民法令第6(1)(c)条文;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处最高1万令吉罚款、最高5年监禁,或两者兼施,被告也面对高达6鞭的鞭刑。
文告指出,将幸存者视为弱势群体而非犯罪者,符合国家对人权的承诺,并“重申马来西亚对有需要者一贯秉持的仁爱传统”。
“重要的是,国家层面的讨论不应将被迫迁徙与犯罪意图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