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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毒品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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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2拥毒罪须自辩 建筑工贩毒罪不成立

(莎阿南3日讯/独家报导‧摄影)高庭今日宣判,一名被控2项的前表罪成立,谕令他需出庭自辩,但同时裁定他被控的一项贩毒罪名不成立,因此无罪释放。

高庭法官黃書儀是在控方完成举证工作后,今早对现年45岁的被告莫哈末坦比,作出上述判决。

莫哈末坦比(左)被庭警押入高庭受审。
莫哈末坦比(左)被庭警押入高庭受审。

被告被控于2021年5月10日晚上大约10时30分,在雪州无拉港的一间商店前,被发现拥有28.33克甲基安非他命(俗称冰毒),因此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39A(1)条文下被判刑。

一旦罪成,将可被判监禁不少于2年但不超过5年和鞭笞不少于3下但不超过9下。

他也被控于上述相同日期和地点,在未获授权下,拥有6.96克的受管制精神药物氟阿普唑仑(Flualprazolam),因此触犯1952年毒药法令第30(3)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30(5)条文下被判刑。


一旦罪成,将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4年,或两者兼施。

黃書儀宣判时指出,控方为此案举证时,已证明莫哈末坦比被控的上述2项拥毒表罪成立,因此谕令他需为这2项控罪,出庭自辩。

此外,被告也被控于上述日期晚上大约11时,在雪州双溪龙的一间公寓单位内,贩运重达202.3克的冰毒,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39B(2)条文下被判刑。

一旦罪成,将可被判死刑或监禁30年以及鞭笞不少于12下。

然而,法官裁定,控方为此案进行的举证工作,无法证明被告贩毒表罪成立,因此宣判后者无罪释放。

被告有意改口认罪
要求取医药报告再过堂

黃書儀宣判后,被告莫哈末坦比的代表律师嘉森星告知法官,他接获其当事人的指示,后者有意改口认罪,承认犯下2项拥有毒品的控罪。

然而,他说,由于其当事人被控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39A(1)条文下,被判刑的控状阐明刑罚涵盖鞭刑,而其当事人患有数种疾病,因此辩方希望可通过监狱,让被告获得医院证实其健康情况的医药报告。

因此,嘉森星要求法官为此案另择过堂日期,让辩方获得上述医药报告,届时被告在庭内正式认罪和辩方针对刑罚求情,才交由法官对被告判刑。

随后,主控官纳兹里副检察司表明控方不反对辩方的上述要求,并希望法庭通译员在法官择定为此案判刑的下一个过堂日,才向被告宣读上述2项控状内容和记录被告认罪。

黃書儀最终择定此案将于11月28日过堂,并说明她希望届时辩方可通过监狱获得医院发出的上述医药报告,让她可对被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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