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31日讯)“一马案”今日辩方结案陈词,控方在此案形容在逃大马富商刘特佐是纳吉在“镜子中的映像”(mirror image),在有关1MDB的事务向该公司管理层和董事局下达纳吉的指示,但纳吉的代表律师沙菲宜主张,公司法不存在这个概念。
控方为此案举证时,主张1MDB是以“自上而下”(top-down approach)的方式被管理,即该公司董事是按照纳吉的旨意,签批有关该公司事务的董事传阅决议,但沙菲宜同样指公司法不存在此概念。
他在辩方回复控方的结案陈词时主张,控方“创造”上述公司法不存在的概念为此案举证,是为了要通过刘特佐这号人物,衔接控方主张纳吉向1MDB管理层高管下达命令的缺口。

相关新闻:一马案|纳吉承认获童贵旺告知 “挪用资金刘特佐有错”
“他们(控方)意识没证据显示纳吉(向1MDB管理层)下达指示,根本没呈堂任何证据可证明此事。”
控方在此案开审时发表的开场白中,主张刘特佐是纳吉在“镜子中的映像”,并将举证显示他们俩是两心一体(alter ego),挪用1MDB资金。
纳吉在今年1月17日出庭自辩时,否认刘特佐是他在“镜子中的映像”,表明他不同意控方在此案主张刘氏是为他掌控1MDB的论点,反之供称1MDB的一切事务都是经由公司管理层和董事局管理,并由董事局做最终决定。
1MDB一样受制于公司法
沙菲宜陈词时说,虽然1MDB是政联公司,但仍和一般公司一样受制于公司法,而一家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关是董事局,并由管理层专业地执行董事局的决定。
他指称,控方在没证据证明纳吉曾就有关1MDB的事务,向该公司管理层和董事局下达命令的情况下,就决定无视这些人应当承担的罪责,让他们成为控方证人。
他指出,上述人士包括第9、10和12名控方证人,即1MDB前总执行长拿督沙鲁阿兹拉、莫哈末哈占和该公司前财务长阿兹米,让他们出庭指证纳吉。
他说,其当事人纳吉成为遭控方提控的唯一一人,而控方则以刘特佐是纳吉在“镜子中的映像”一词,形容刘氏对1MDB董事和管理层的指示是源自于纳吉的旨意,但辩方主张控方其实没证据可证明此事。
纳吉于1月17日出庭自辩时,否认刘特佐有参与1MDB所有事务,表明他不同意控方主张刘氏从2009年至2016年,在该公司事务上都有参与其中的立场。
1MDB的股东是财政部长机构,纳吉在案发当年作为时任财长,则是该机构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