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7日讯)4名外籍男子因无执照持有约4002公斤受管制液化石油气被控,他们都俯首认罪,但不获准保释,推事择定10月24日下判。
4名被告分别是来自印尼的法乌赞(25岁)、尤斯里加(26岁)和力瓦努丁(24岁),及来自缅甸的麦欧纳因(44岁),他们在聆听通译员念出控状后表示认罪。
1名本地男子S大森迪兰(27岁)与上述4人被控同样罪行,但他不认罪,推事也择定此案10月24日过堂。
这5人与另一名在逃嫌犯被指于10月15日下午5时,在士毛月一处场所持有一批受管制物品,即约4002公斤的液化石油气,违反1974年供应管制条例第3(1)条文。
他们因此抵触1961年供应管制法令第21(1)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2(1)条文及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共谋犯罪)下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罚款100万令吉或最多坐牢3年,或两者兼施;再犯可被罚款最高500万令吉或最多坐牢5年,或两者兼施。
此案主控官是来自国内贸易及生活成本部的乌鲁阿兹米,所有被告都没有代表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