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丹1日讯)华裔女宣誓官涉嫌在文件证明人或书写人不在场时,为宣誓书(Afidavit)盖章而违反宣誓官规则,今日被提控时当庭认罪,被判罚款800令吉。
上述案件于今日在关丹交通推事庭,由主控官丹尼尔华菲副检察司,援引2018年宣誓官规则11(2)(D),即不得在任何文件上盖章,除非文件的证明人或书写人在场的情况下,在文件上签名或按指纹条文进行提控程序,承审推事为华喜达。
在此条文下,罪成者可被判罚款最高1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被告邝秀凤(37岁,译音),来自关丹哈兹阿末,被控于2022年12月27日在宣誓所内,在67岁印裔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为以该商人为书写人的宣誓书上,盖下誓章和代签宣誓登记册。
据案情,身为当事人的商人,于2023年3月29日接获庭令索讨5200令吉堂费,才获悉有一份只有他签名,却没有办理宣誓的一份宣誓书,已被他人呈上关丹高庭。他投报后,在宣誓委员会的介入调查后,发现宣誓登记册上的署名是代签。

邝秀凤选择认罪,并由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律师法拉阿蒂卡协助于庭上为减刑求情时指,被告已不再从事宣誓官工作,目前是月入1600令吉的仓库管理员,除了负担患病的双亲,也协助离异的弟弟扶养3岁的孩子,希望获法庭以最低罚款判刑。
最终,被告被判罚款800令吉或以坐牢2个月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