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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大部分债务 6年后不具法律效力

(吉隆坡1日讯)由于受到1953年法令(Limitation Act)的限制,许多在六年后便不再具有,除非人承认该,而任何试图透过恐吓或胁迫追讨这些过,都属于违法的。

大马消费人协会联合会副主席拿督英德拉妮说,该会透过国家消费者投诉中心,经常接到关于旧债而遭受骚扰的投报,一些日期更可追溯回近30年前。

“这些投报通常涉及列入的威胁、误导性的分期付款计划,以及银行将旧债出售给第三方催收公司时缺乏透明度。”

她提醒国人,应了解自己在面对强硬的追讨手段的权利。

英德拉妮


英德拉妮告诉《星报》,根据法令,多数在6年后就无法在法律上强制执行,除非在这期间已采取法律行动。

“例如,一笔于2010年发放没有被偿还,债权人到2020年就不能再起诉,除非人承认该,这也将重新启动6年期限。”

她说,刚通过的消费者信贷法令将透过设立一个负责所有信贷事务的法定机构,加强执法和消费者保护。

“该法案为催收机构引入严格规范,禁止骚扰行为,并赋予消费者信贷监督委员会权力,以监督和强制执行规定。”

她呼吁消费者保持警惕,也绝不能被迫偿还在法律上已过期的,而法令和新的消费者信贷法令提供了保障措施。

“我们敦促监管机构严格执法,让消费者能自信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国行:尊重借款人权益

国行说,该行“处置及购买减值或融资”指南,确保出售减值或不良时,必须尊重借款人的权益。

该行指出,此类的非银行买方,必须透明展示其承诺,包括查询和投诉的联系方式,并在适用情况下遵守伊斯兰金融要求。

“为保护消费者,国行要求催收人公平和及时处理投诉,并制定明确解决程序。

“催收人员须遵守公平惯例,禁止恐吓、骚扰和欺骗,并携带授权卡,违规者将受到对付。”

此外,理财规划师丽妮李(译音)建议,对于超过6年,应忽略其付款要求,并警告即使支付小额款项,也可能重置

“要保存所有与催收方的沟通记录,如果遭遇银行或其代理骚扰,应向国行投诉。”

会计与税务专家克莉丝丁许指出,威胁要查封房屋或冻结户头,并不意味着人同意还款,因为迫于压力偿还不应被视为自愿分期还款。

她说,6年是债权人追讨的合理期限,人应了解这限制,要求对方提供书面证明,并在付款前寻求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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