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讯)房屋及地方政府部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2025年城市翻新法案一读,旨在管制和监督城市翻新,促进城市规划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处理。
这项法案仅适用于半岛和纳闽,同时不适用于2005年国家遗产法令所规定的遗址。
在该法案第5条文下,将设立不超过16人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并由部长担任该委员会主席;第10条文也阐明会设立州属执行委员会,由州务大臣或首长担任主席。

根据第6(1)条文,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职能包括就城市翻新区域的宣布、城市翻新项目的可行性,及城市翻新项目事宜,包括符合资格的发展商,向州执行委员会提供建议。
其他职能还有定期监督城市翻新计划的进度报告、保护法令下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核准符合资格的开发商执行城市翻新项目等。
该委员会也能核准任何获批的发展商和利益相关者,可按照规定获得奖掖。
相关新闻 >>反对党阻挠失败 城市翻新法案一读过关至于州执行委员会,其职能包括核准符合资格发展商所提交的城市翻新项目计划书、在获取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建议后,批准某一区域为城市翻新区域、定期监督州内城市翻新项目的进展报告、向州属当局建议可授予任何利益相关者的奖掖、批准符合资格发展商在州内展开城市翻新项目等。
为了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法案规定需成立中央和州属城市翻新调解委员会,成员分别由中央和州属执行委员会委任。
根据法案,城市翻新项目可分为3种,分别是城市重建(pembanguan semula)、城市再生(penjanaan semula)和城市振兴项目(penyegaran semula)。
发展商须遵守多项要求
法案指出,经核准的发展商要在城市翻新区域展开项目,必须遵守多项要求,包括与利益相关者磋商、按照同意门槛取得所需同意等。
根据法案第17(c)条文,有关发展商也需取得由持有执业证书的专业工程师,按照1974年道路、沟渠及建筑物法令进行定期检查,并取得相关的外观检测报告。
“若建筑物是搁置(terbengkalai)建筑物,须确保未发出住用证,或完工与合规证明书。
“若建筑物属于废弃(terbiar)建筑物,须确认有关建筑是否有人居住,或是否已发出住用证,或完工与合规证明书。”
在法案第17(f)下,要是有关建筑因管理公司管理不善而导致建筑情况恶化,发展商须鉴定有关建筑物结构或基础设施的劣化情况。
相关发展商也须鉴定有关建筑物有否对居民造成滋扰。
不同情况有不同门槛
法案提到,若由中央或州属执行委员执行的城市翻新项目,建筑物年龄为30年或以下,需获得80%业主同意,30年以上则需75%业主同意。
建筑物的年龄,应根据在道路、沟渠及建筑物法令下发出住用证,或完工与合规证明书的日期算起。
若业主自愿向有关委员会申请进行城市翻新项目,则需获得业主一致同意。
至于废弃建筑,同意门槛为51%;对于获持有执业证书的专业工程师按照第17(c)条文所发出外观检测报告的建筑物,同意门槛也是51%。
法案第19(3)条文阐明,经核准的发展商应谘询利益相关者,以达到同意门槛,且谘询也应按照规定,让中央或州属执行委员会所委任的地方当局参与其中。
此外,法案指出,位于联邦直辖区吉隆坡、布城和纳闽的城市翻新项目,联邦直辖区部长可通过颁布宪报,宣布任何地区为城市翻新区域;州属则由州当局颁布宪报。
经核准的发展商须在某区域被宣布为城市翻新地区之日起的24个月内开始有关项目,若要延长则须按照规定向有关委员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