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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特赦案|杨映波:1994年修宪后 元首须接受特赦局建议

(布城14日讯)上诉庭今日聆审律师公会挑战宣布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减刑决定的司法检讨上诉申请,代表律师公会的拿督强调,在于1994年修宪后,必须接受并依从联邦直辖区的建议行事。

他说,在第40(1A)条款纳入后,特赦程序中只会有一个决定,也就是作出的决定。

该条款规定,在依据宪法或联邦法律履行职权时,“须接受并依照”所获建议行事。

如今替陛下作决定,这符合君主立宪制的原则,陛下不会再作第二个决定。”

据“自由今日大马”报导,向上诉庭三司拿督林宗方、拿督阿扎哈里卡马和沈大卫指出,在1994年修宪前,陛下的个人决定被视为不可在法庭上挑战,但在此之后,陛下已经不再拥有个人自由裁量权。


“没有个人自由裁量权,就不再享有特权,如今是透过接受并执行的决定来行使宪法权力。”

他主张,这项修宪让王室机构脱离政治影响或个人偏好的争议,而像这类法定机构的决定,则属于可接受司法检讨的范畴。

纳吉于2022年8月23日,因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挪用案中,涉滥权、刑事失信及洗黑钱罪名成立,被判入狱12年及罚款2亿令吉。

不过,他在去年2月2日获减刑,刑期从原有12年减半至6年,罚款也从2亿1000万令吉减少至5000万令吉。

律师公会随后入禀法庭提出司法检讨,要求法庭宣判的减刑决定违法违宪,但高庭于去年11月11日裁定,为纳吉减刑乃是宪赋特权,不能带上法庭挑战,因此驳回了律师公会的司法检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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