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讯)负责家庭案件的吉隆坡高庭法官艾薇洛指出,网络外遇的情况相当猖獗并导致许多非穆斯林家庭破裂,但这不能被视为通奸。
她说,科技已重新定义外遇一词,这个情况可透过多个方式出现,如短信、电邮和社交媒体平台等,因此是否要重新诠释通奸在家庭法的定义,还是撤销该罪行值得各方思考。
“通奸的定义目前还是很保守,即两个不同性别的人发生性行为,但如果涉及同性别的第三方却不是如此了。”
“通奸的定义相当明确,反观外遇则相当广泛,包含调情与情绪行为。”
艾薇洛是在日前出席一项如何向涉及通奸第三方索偿的讲座会时,如是指出。

她说,当前的法律允许非穆斯林配偶在婚姻破裂下申请离婚,他们是因为发现另一边涉及通奸行为,无法忍受对方的行为后才这么做。
“法律允许诉方向与配偶通奸的另一方索偿,此类案件主要通过相对可能性的衡量,以及来自证人、供词、短信和照片来证明。”
“不过,以通奸为由申请离婚者若对另一半的行为妥协,他们的申请可能会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