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0日讯)截至今年7月,国内共有15万9781起破产案件尚未解除破产状态。
报穷局总监M.峇克里向《马来西亚前锋报》指出,阻碍这些破产案件解除破产状态的主因,是无法提交必要文件。
他说,这包括提交负债清单、完整的法定表格,例如事务报表(PHE)以及6个月的收入和支出报表。
他透露,在考虑这项案件申请时,该局评估的因素包括申请的原因、可以支付的利息百分比以及破产人在整个案件管理过程中的合作态度。
“如果破产人士未能与当局提供良好的合作,债权人不仅在报穷局阶段,而且也可在法庭诉讼阶段,都有权反对解除破产申请。
M.峇克里说,在这种情况下,被宣布破产的人应该到该局来完成作为破产人的法定职责。
他指出,得利于政府为破产人士推出的“第2次机会”政策,目前有14万2510人成功脱离穷籍。
他说,每起破产案件的解除,就代表他们所有可以证明破产的债务都被解除了。
不过,他解释,报穷局无权允许或阻止已获解除破产状态的人获得新贷款,因为这取决于金融机构或银行本身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