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24日讯)学生遭警官撞毙案;资深律师莫哈末哈尼夫说,检方需要证明该辆涉及命案的车辆是被用作杀人“武器”,这样被告才能在谋杀罪下定罪,即便当时是涉及“道路车祸事故”场景。
他昨天对《大都会日报》说,此案予人错觉,看起来像一宗交通事故,却援引刑事法典第302条文(故意谋杀罪)进行调查。
“交通案件从来没有援引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谋杀)来调查,因为当我们说起交通事故,那就是突然或意料不到的事情。”

明年2月7日过堂
“不过,如果当局初步调查发现这车辆被用来当‘武器’,并达到夺人性命的程度时,那么,这案件将按照当局的刑事法典进行调查。”
他说,检控方必须向法庭证明被告所使用的车辆被用作武器,以达到法律的意图(Niat Undang-undang)。
“举例说,如果一个人持有锤子之类的工具,他知道该工具能够造成伤害甚至杀人,这就达到法律的意图。”
“这与使用车辆作为武器杀人,是同一个道理,重要的是检控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以符合法律意图的标准。”
“如果不符合法律意图,对在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被控的被告来说,可以改为刑事法典第304条文,即无意图杀人,该条文惩罚是最高30年无期徒刑。”
此命案于12月15日中午12时40分,在九洞加迪路,即靠近加迪国中发生。
一名来自吉打的高级警官疑不满摩哆排气管发出的噪音,竟驾车追撞一名17岁骑乘摩哆的中五生,导致他死亡。随后该名警官被捕,并于本月18日以谋杀罪名被控上怡保推事庭,案定明年2月7日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