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讯)卫生总监丹斯里诺希山指出,1983年食品法令第13条文已充分阐明,禁止销售任何含有有毒、有害或其他损害健康物质的食品,因此拥有危险毒素的河豚(俗称鸡腿鱼)是不允许出售的。
他针对有关1983年食品法令中,出售河豚的修正案是否已落实时回应,由于1971年大马渔业发展局法令已明确规定管制河豚的销售,因此1983年食品法令的相关修正,已停止执行。
而他说,根据食品法令,国内还是禁止销售有危险毒素的河豚。
诺希山今早在面子书发文告,回应柔佛居銮日前发生一对老夫妻吃鸡腿鱼中毒,酿1死1昏迷抢救事件时说,根据卫生部疾病控制组数据,1985年至2023年3月期间,国内共通报58宗食用河豚后中毒事件,其中有18人死亡。
他说,为了防止更多食用河豚后中毒事件,卫生部食品安全与品质组已制作了教育素材,以助提高公众对河豚危险毒素的认识。
“卫生部会继续对民众展开食品安全教育,包括灌输食用河豚的危险性。”
诺希山说,卫生部食品安全与品质组在2019年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包括公众、鱼贩、渔民和厨师在内的86%受访者,对食用河豚的危险性有足够的认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