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8日讯)来自吉兰丹的穆斯林母女,今日在联邦法院取得准令,以挑战吉兰丹法律下的20项伊斯兰刑事法罪行是否违宪。
“马来邮报”报导,在吉兰丹出生的律师聂依琳和女儿东姑雅丝敏是在5月25日,根据联邦宪法第4(4)条款,向联邦法院入禀这项申请,并把吉兰丹政府列为答辩人。
丹州政府坚持认为,该州法律下的伊斯兰刑事法罪行有效和符合宪法,并称申请人没有法律地位提出诉讼。

联邦法院法是于9月30日在线上聆审这项申请,在双方陈词后,随即谕令2名申请人,在获得准令的14天内展开相关诉讼程序。
这意味着,联邦法院将会聆审这项申请,以及裁定吉兰丹政府是否有权制定关于伊斯兰刑事法罪行的州法律。
2名申请人的代表律师为拿督马烈英迪亚和苏仁德拉,至于吉兰丹政府的代表律师则是该州的助理法律顾问阿当莫哈末。
随着联邦法院做出上述决定,2名申请人已在本月13日入禀申请,以让法庭开始展开相关聆审程序。
根据法庭网站,法庭择定此案于11月14日过堂。
2名申请人此前入禀联邦法院,寻求法院裁定,2019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I)是违反宪法和无效的,因为吉兰丹立法机关无权针对这些事情制定法律。
在联邦宪法第9附表下,拥有2个不同的列表,包括中央政府可以透过国会立法,以及州政府能够透过州议会立法。
列表第(I )部分阐明,国会能够立法的范围,至于列表( II )则是州政府能够立法的范围。
申请人要求法官裁决是否违宪的20项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I)条文
第5条文-虚假申领
第11条文-破坏或玷污宗教场所
第13条文-将孩子出售或赠送给非穆斯林或道德上应受谴责的穆斯林
第14、16和17条文-鸡奸、与尸体和非人类性交
第30条文-发表破坏和平的言论
第31条文-性骚扰
第34条文-持有伪造文件、提供伪造证据、信息或声明
第36条文-摄取任何令人醉物质
第37条文-赌博
第39条文-缩小规模,尺寸和重量
第40、41条文-执行违反伊斯兰条规的交易并通过高利贷执行交易
第42条文-滥用清真标签和涵义
第43、44、45和48条文-准备和提供不道德的服务
第47条文-乱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