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7日讯)32岁女子申请法庭准令,以脱离伊斯兰案今开审,代表总检察长丹斯里依德鲁斯哈伦出庭陈词的联邦律师指出,根据联邦宪法第121(1A)条款,民事法庭不能对伊斯兰法庭作出的裁决,进行司法检讨。
联邦律师莫哈末沙列胡丁指出,上述宪法条款阐明,民事高庭无权审判任何隶属伊斯兰法庭权限的事务。
高庭今日审理一名32岁女子,寻求推翻伊斯兰法庭拒绝让她脱离伊斯兰,以让她能信奉佛教和儒家思想的裁决,申请获得司法检讨准令的案件。
莫哈末沙列胡丁今早代表总检察长陈词,反对上述女子的申请时说,基于上述宪法条款,因此无论伊斯兰法庭裁决,是正确或错误,有关案件理应在伊斯兰法庭就此终结。
“他们不能在民事法庭,质疑伊斯兰法庭裁决的正确性,否则所有在伊斯兰法庭败诉的案件,全都将(到民事法庭)申请司法检讨。”
高庭法官拿督阿末卡马接着询问莫哈末沙列胡丁,上述立场是否意指诉讼将没有其终结性,获莫哈末沙列胡丁点头证实。
然而,申请人代表律师法力阿扎较后陈词时指出,申请人是基于伊斯兰法庭在其案件并没根据联邦宪法作出裁决,所以需要为此进行司法检讨。

法力阿扎在结束陈词后,要求法官发出庭令,谕令媒体不得刊登其当事人的名字,而法官在联邦律师不反对此事后,批准这项申请。
新闻背景
指有权信奉佛教
现年32岁的女子于3月4日,向吉隆坡高庭提呈司法检讨申请和其宣誓书,寻求多项庭令,包括宣判她不再是一名穆斯林,并有权信奉佛教和儒家思想。
她把联邦直辖区伊斯兰上诉庭、联邦直辖区伊斯兰高庭、联邦直辖区伊斯兰理事会(MAIWP)和政府,分别列为第一至第四名答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