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讯)鹿晗于前年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其肖像权遭人使用于某餐厅的广告牌及餐牌上,他早前提出诉讼,并判涉案者败诉,需向鹿晗书面道歉及赔偿合共10.2万人民币(约6万令吉)的经济损失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但涉案者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级人民法院,法院27日判决,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指,案件侵权人在未经鹿晗一方许可下,擅自在其经营的餐厅中,用上鹿晗的肖像,并印在广告牌、餐牌、用完即弃杯上,并注有“鹿晗倾情推荐”、“一鹿有你 不离不弃”等带有鹿晗名义的广告宣传语句,更冒用鹿晗的亲笔签名,同时将涉侵权的广告材料上载到网上,以作宣传。
鹿晗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透过律师起诉涉案人及关餐厅。当时审理判决称,涉案人士及餐厅无法提供获授权的证据,而涉案的广告牌等物品或让不知情的大众,认为鹿晗为该餐厅及相关产品代言而造成影响。法院认为涉案者是故意及有明显的侵权行为,故判其败诉,需向鹿晗一方赔偿及致歉。
鹿晗的工作室在法院宣判后,转发律师楼的微博,并提醒有肖像权相关的法律保护,呼吁切勿以身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