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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驳回减刑申请 金玉华前董事刑罚维持

(布城12日讯)上诉庭今日一致驳回大马有限公司4名前董事,针对上诉庭裁决他们被控154项洗黑钱及5项非法集资案,被判处监禁8年及罚款100万令吉,以及有限公司则被判处罚款200万令吉提出的司法审核申请,并维持4人刑罚。

由上诉庭法官拿督耶谷、拿督莫哈末扎比丁及拿督游贞桂组成的上诉庭三司在聆听双方陈词后,一致驳回司法审核申请。

上诉庭法官游贞桂在宣读判词时指出,法庭一致认为,4名申请人试图透过上诉申请,要求法庭重新审核早前上诉庭作出的裁决,以减轻他们面对的刑罚。

她说,早前检控方已撤回了70项重叠控状,将原本面对的224项控状,减至154项控状。

“我们不满意申请人要求重新审核上诉庭的裁决,所提出的特殊及有限情况理由。申请人也无法证明任何特殊情况以重新审核该判决。”


4名前董事分别是拿督吴宝荣(68岁)、拿督余元诚(66岁)、拿督陈伟良(42岁)及拿督刘志华(64岁)(人名皆译音),4人共面对154项洗黑钱控状,另5项在1989年银行与金融机构法令第25(1)条文下被控,涉及款项超过1亿4000万令吉。

地庭于2013年5月16日裁决,进行的黄金买卖活动是真实(genuine),所推行的“担保回购”(BBG)行销概念也属合法,因此宣判4名被告罪名不成立,无罪获释。

上诉庭于2017年12月12日推翻地庭及高庭判决,宣判4人洗黑钱及非法向公众收取订金罪名成立,判如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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