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6日讯)71岁老翁涉嫌在商场强奸雇主18岁女儿一案,被告今日在法庭面对两项控状皆不认罪,获准以1万4000令吉、一名担保人及数项条件保外候审,案件展延至11月16日过堂。
被告蔡正成(译音,餐厅员工)今早在警方扣押下,前往乔治市地庭面控。被告因不谙国语,面控期间由通译员以福建方言读出控状进行面控。
首项控状,被告于本月1日下午约4时30分,在新关仔角一间购物广场二楼男厕内强奸一名18岁少女,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76(强奸)条文。
该控状援引刑事法典第376(1)条文提控,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20年监禁及鞭笞。
(视频:谭永亮)
次项控状,被告在和首项控状相同时间地点,于受害者不情愿的情况下,尝试要求受害者为其进行口交,抵触第377C(违反自然性行为)条文。
上述两项控状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及鞭笞。
副检察司安努尔建议被告每项罪名以1万令吉保释外出,审讯期间不得骚扰控方证人及受害者、同时每月需到警局报到,及将护照交给法庭。


来自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YBGK)的律师在庭上替被告求情,指被告身患糖尿病需长期服用药物,目前是由儿子供养,而后者是一名销售员,每月收入2000令吉为由,要求降低保释金额。
地庭法官祖莱达最终允准被告以1万4000令吉,一名担保人及每月1日需到警局报道,加外上交护照条件下,保释外出。
被告是于本月1日下午约4时30分,带着雇主18岁女儿前往新关仔角一间购物广场闲逛,并在此期间将受害者拉入位于2楼的男厕,对她施暴并强迫进行其他性行为,直到有民众察觉异常并猛力敲打厕所门,事件才告停止。
事后,被告给予受害者一笔现金,并带她返回其父亲位于商场附近的餐厅。受害者接着向家人揭发遭遇并前往警局投报,被告最终被警方逮捕调查。
相关新闻 >>带雇主女儿逛商场 华裔翁厕所强奸被捕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