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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首宗12岁以下安乐死案例 是多项重病缠身2岁童

(阿姆斯特丹29日综合电)一名两岁儿童在接受,这是首宗已知1岁以上、12岁以下,非婴儿儿童接受协助死亡的案例。这名幼童出生时仅26周,属于早产儿,生前患有严重脑损伤、脑性麻痹、视觉障碍及药物难以控制的癫痫等疾病。

“晚期人工流产及新生儿与儿童生命终止审查委员会”(Committee for Late-Term Abortion and Termination of Life in Newborns and Children)报告指出,这名幼童接受时将近24个月大。除了上述疾病外,孩子还有癫痫发作、肺部积痰等问题,导致呼吸相当困难。

这起案例过去仅知涉及一名12岁以下儿童,直到审查委员会公布报告,才进一步揭露接受的儿童年仅2岁,且患有多项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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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评估认为,孩子的痛苦已无法透过医疗方式有效缓解后,与父母共同决定终止孩子的生命。审查委员会调查后认定,执行的医生已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


曾谘询第二意见

报告指出,这名医生也曾谘询其他独立医生,取得第二意见。接受谘询的医生当时认为,孩子“并非持续处于无法忍受的痛苦中”,癫痫确实造成孩子极大不适,但癫痫发作并非持续不断,因此仍存在合理替代方案,包括缓和医疗及其他药物,或许能进一步控制癫痫发作。

不过,这名儿童最终仍接受了,原因是医生后来再次寻求第2意见,另一名医生认定,孩子的痛苦已明显达到“无法忍受”程度,且已符合终止生命的相关条件。

委员会表示,孩子“作为一个人的所有面向——包括运动能力、行为及人格——都受到严重损害,而且不可能有所改善”。委员会指出,尽管接受了各种医疗及非医疗介入,父母与医生都没有观察到孩子的病情改善,因此认定孩子正承受“无法忍受且没有缓解希望”的痛苦。

协助死亡合法已两年

针对罹患末期疾病、年龄介于1至12岁儿童的协助死亡,已合法化两年。在修法之前,仅允许新生儿以及12岁以上儿童接受,至于其他年龄层的,原则上必须由患者本人提出要求,并由医生认定患者正承受无法忍受的痛苦。医生也必须确认患者并非受到外力或压力影响,并取得第二份专业意见。

在拥有高度民意支持。在2002年成为全球第一个将因不治之症患者合法化的国家。

不过,之前对于1至12岁儿童的并没有明确政策。

文:台湾壹苹新闻网
图:health.baidu.com 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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