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上周五(18日)获国家元首苏丹依布拉欣在附条件的情况下特赦,御准他居家服刑一事激起千层浪后,外界普遍把焦点锁定在落实居家服刑的机制和方式。
虽然部分媒体访问了退休法官、执业律师和前律政司等法律界人士,希望由他们解答有关居家服刑课题的种种疑问,但对我而言,他们针对监狱局应为居家服刑设下的规定所发表的谈话,仅限于个人意见。
毕竟,一切关于居家服刑的方案,都应以监狱局和内政部长的回应为准,因为他们才是真正可为此事拍板定案的掌权者。

监狱局周日(20日)发文告,表明仍在等待有关纳吉获准居家服刑一事的正式书面通知,才能确定落实相关决定所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并呼吁各方应查阅官方发布的正式消息,切勿自行揣测该局如何落实纳吉获准居家服刑的指令。
仅限个人意见
纳吉是于2022年8月23日,在联邦法院驳回他为被判7项涉及挪用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的滥权、刑事失信和洗黑钱罪名成立而入禀的上诉申请后,立即入狱服刑,刑罚为监禁12年和2亿1000万令吉罚款。
然而,联邦直辖区特赦局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由时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主持的第61次会议后,在同年2月2日发文告宣布纳吉的刑期获准减半,罚款则减至5000万令吉。
特赦局上周五(18日)召开第64次会议后,作为该局秘书处的首相署法律事务组发文告宣布,陛下御准在附条件的情况下特赦纳吉,御准后者可以居家服刑的方式,完成将于2028年8月23日届满的剩余刑期,但条件是必须先缴清上述罚款。
联邦宪法第42条款,是阐明君主掌握赦免囚犯的特权,其中第42(1)条款阐明,国家元首可为在吉隆坡、纳闽和布城犯罪的囚犯,行使特赦、缓刑及减刑的权力。
内长掌握实权
由于上述宪法条款仅阐明君主掌握可赦免囚犯或让囚犯暂时缓刑的权力,但我国目前仍未有特定的法令阐明居家服刑的机制,因此意味纳吉获准居家服刑的谕旨,其实是需动用行政机关的权力执行此事,而掌握此权力的就是内政部长。
这是因为根据1995年监狱法令第3条文,内政部长可在宪报颁布任何房屋、建筑物、场地或是地区作为“监狱”,以在该法令下合法囚禁或拘留囚犯,并可以相同的方式,公告有关地方不再是“监狱”。
换言之,若要让纳吉的住所成为具有法律地位的“监狱”,则需由内政部长援引上述条文,通过宪报颁布程序,正式将该处所列为监狱,居家服刑的安排才有法律依据可循。
有鉴于此,纳吉获特赦而可居家服刑的谕旨,直接牵涉部长需依法执行的行政决定,而此程序实际上就是定夺居家服刑安排能否成立的首要步骤。
因此,部长接下来会如何行使上述监狱法令赋予的权力,通过宪报颁布被列为监狱的纳吉住家和居所监管安排等细节,是值得大众关注的后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