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讯)巫统宣传主任拿督斯里阿莎丽娜强调,在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获联邦直辖区特赦局批准有条件居家服刑课题上,没有人凌驾于宪法之上。
她说,赦免权并非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而是联邦宪法第42条款明确赋予的权力;针对在联邦直辖区内犯下的罪行,联邦宪法第42条款将特赦权赋予国家元首,并确立了特赦委员会的运作架构。
她说,将行使宪法赋予的特赦权描绘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是不恰当的。

阿莎丽娜是针对希盟主席理事会周五发布的声明,在文告中从法律与联邦宪法角度 作出解释。
她说,法治原则从未受到质疑,任何个人、政府或机构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然而,联邦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各方均须遵守其规定。
她说,司法裁决与特赦程序属于不同范畴,法庭在认定有罪及量刑时行使司法职能,而第42条款规定了关于特赦、暂缓执行刑罚或减刑的宪法机制。
阿莎丽娜指出,宪法中的特赦权并不意味法庭判决被搁置,也不意味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
她说,任何机构都必须在宪法赋予的权限范围内行事。对于特赦局、律政司及相关部长的职能,必须依据联邦宪法第42条款的规定及既定程序来审视,而非基于政治解读或主观认知。
“前政府曾在国会明确指出,涉及特赦局的现有程序与流程,均依照联邦宪法及相关法律执行。”
阿莎丽娜指出,作为巫统宣传主任,她的立场是明确的,即尊重法庭判决、尊重宪法,以及尊重宪法规定的程序。
“任何对某行动有效性、法律效力或程序性的问题,必须依据宪法文本、客观事实及实际程序进行评估,而不能仅基于政治言论。”
她强调,没有人凌驾于法律之上,以及没有人凌驾于宪法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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