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讯)居家服刑不仅意味着囚犯在监禁期间不得离开住所,也不代表他可以过着完全自由的生活,他们仍然必须遵守当局所制定的各项条件。
前任律政司丹斯里莫哈末阿班迪说,居家服刑本身具有特定条件,囚犯必须遵守,不过,在符合相关规定下,囚犯仍然可以在住所范围内进行某些活动。
他接受《马来西亚前锋报》访问时指出,囚犯必须遵守居家服刑下的特定条件。


另一方面,前上诉庭法官拿督耶谷说,居家服刑是一种执行刑罚的方式,即囚犯可以在指定住所服完剩余刑期,但必须接受有关当局所规定的条件及监管。
他指出,1995年监狱法令确实存在与居家服刑概念相关的法律条文,该法令第2条文对“监狱”的定义包括住宅及建筑物;而第3条文赋予内政部长权力,可以透过宪报把任何住宅或建筑物指定为“监狱”,让囚犯在该处服刑。
“第26条文则规定,监狱总监所制定的常规命令,适用于居家服刑囚犯的管理方式及行动安排。”
因此,他认为,监狱当局可以制定相关的常规命令,作为管理居家服刑的机制。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