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8日讯)我国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允许以居家软禁(house arrest)或居家服刑(house detention),来替代监禁刑罚,但根据1995年监狱法令第3条文,部长可以在宪报颁布任何房屋、建筑物、场地或地点或当中的任何部分作为监狱,合法的囚禁囚犯,也可以宣布任何监狱停止作为监狱用途。
这意味部长有权将住宅指定为合法的关押场所,但须符合1995年监狱法令的相关规定。
不过,监狱法令没明确阐明居家服刑实施方式和监管机制的条文。
1995年监狱法令第4条文也阐明,在有关法令实施时用作监狱的任何建筑物,应被视为法令所指的监狱。
居家服刑者有特殊理由才能离开家,例如求医或上庭,而且需要取得许可才能出外,并在指定的时间内返家。
今年3月,政府原则上同意让服刑4年及以下的囚犯,可在释囚特许计划(PBSL)下获释,以缓解监狱人满为患的情况,但不意味着法庭判处的剩余刑期被免除,并在这段期间遵守所规定的条件、规则及监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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