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18日讯)森美兰州宫廷风波持续升温!继律政署昨晚发文告指4月19日废黜森州最高统治者端姑慕里兹殿下宣言无效后,四大酋长及淡边东姑勿刹理事会今日强硬反击,不仅强调有关废黜程序早在3月5日及4月19日完成调查,指有关说法与实际情况不符,并强调废黜程序早在3月5日已展开调查,4月19日再进行进一步调查,调查报告也已于8月26日提呈国家元首。
他们也反指律政署的法律意见令人混淆,强调废黜决定是由四大酋长根据其特权作出,并认为州行政议会接受有关宣言,是维护宪法至上原则的表现;同时要求公开质疑宣言有效性、拒绝执行行政议会决定的森州政府秘书立即辞职,或对其展开纪律行动。
四大酋长及淡边东姑勿刹理事会强调,废黜决定是四大酋长根据其特权权力作出,而《1959年森美兰州宪法》第10(2)条文也规定,州务大臣须在有关宣言上签署,因此森州行政议会接受有关宣言,是维护宪法至上原则的表现。
针对律政署9月17日发表的媒体声明,四大酋长及淡边东姑勿刹理事会认为,有关声明令人混淆,容易让人产生森州行政议会错误废黜端姑慕里兹的印象。
他们指出,4月19日的废黜决定是由四大酋长根据其特权权力作出,而州行政议会接受有关宣言,理应获得律政署肯定,因为这是维护宪法至上原则的表现,并认为律政署无权干涉森州内部事务,也不应以“裁判者”身份质疑森州行政议会所作出的决定。
针对律政署指“截至目前,没有事实显示《1959年森州宪法》第10条文所规定的程序已经获得遵守”,他们强调,端姑慕里兹涉嫌失当行为的调查程序已经展开,相关调查于3月5日在司法与酋长理事会(DKU)会议中进行,随后四大酋长于4月19日展开进一步调查,并详细列明端姑慕里兹涉嫌失当行为的调查报告,同时于8月26日提呈国家元首,以作呈报,并相信有关失当行为名单也已获得律政司知悉。
文告中强调,这些事实清楚显示,在4月19日宣言发布前,已完成《1959年森州宪法》第10条文所要求的程序,包括3月5日展开初步调查,以及4月19日进行进一步调查。
因此,四大酋长及淡边东姑勿刹理事会认为,律政署指没有事实显示相关程序已进行的说法,与实际事件经过直接矛盾,也显示有关法律意见可能没有掌握完整及准确的资料。
针对律政署提及目前仍在进行的芙蓉高庭的诉讼,四大酋长及淡边东姑勿刹理事会指出,有关案件仅涉及要求提交4月17日DKU会议记录的课题。
此外,他们也提及另一宗没有被律政署声明提及的吉隆坡高庭案件,即有关申请强制令(writ mandamus)的诉讼,并指森州务大臣已完整履行《1959年森州宪法》第10条文所规定的职责。
他们强调,律政署所提及的芙蓉高庭诉讼,并没有涉及4月19日宣言的合法性问题。
至于律政署声明所提及的“interlocutory injunction”,文告指出,该禁令实际上是临时禁令(ad interim),其中涉及DKU,以维持截至5月21日的现状。
他们指出,截至5月21日,获得承认及合法的四大酋长分别为双溪乌绒酋长拿督慕巴拉多哈、日叻务酋长拿督拿督马鲁夫、柔河酋长拿督莫哈末及林茂酋长拿督阿都拉欣;当时的DKU成员也包括淡边东姑勿刹赛拉兹曼及双溪乌绒沙班达拿督斯里巴达鲁丁。
文告指出,这一成员组成才是5月21日法庭命令所保障的DKU现状,并非后来于7月31日或9月13日会议中提出的酋长名单。
因此,他们促请律政署重新根据实际事实检视有关声明,再对外发表进一步意见。
他们认为,《1959年森州宪法》第10条文所涉及的习俗程序属于马来习俗问题,并受该宪法第16(3)条文有关DKU意见最终性的原则所约束,因此,在有关事项提交DKU或由法庭作出裁决前,不应由任何行政部门单方面介入。
建议州政府秘书立即辞职
另一方面,针对森州政府秘书质疑有关宣言的合法性,并公开违背行政议会刊宪宣言的决定,四大酋长及淡边东姑勿刹理事会建议森州政府秘书立即辞职,否则应对其展开纪律行动。
他们指出,森州政府秘书必须遵从“当届政府”(Government of the day)的指示,而不是接受与州政府行政无关的外部人士指示。
此外,他们强调,刊宪并不是有关宣言有效的条件。
他们指出,根据《1959年森州宪法》第10(2)条文,宣言在所有签署者完成签署后,即已成为有效及完整的宣言,并没有规定必须刊宪才具有效力。
文告最后以以下语句作结“不要搅乱已经解决的纠纷,不要再搅乱已经混乱的纠纷,解决已经混乱的纠纷,维护已经解决的纠纷,纠纷纷扰如拳术之乱,解决高峰则一切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