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阿南14日讯)高庭今日宣判,男中学生在被控杀害16岁女学姐叶芯嫙一案中,所面对的谋杀罪名不成立,但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348条文,谕令把少年送入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等候雪州苏丹发落。
少年的代表律师冯吉祥在审讯结束后,向庭外媒体转述法官阿德琳所做出的口头判决时提到,法庭接纳辩方的抗辩理据,即涉案少年在案发时处于精神失常状态,认定其当事人存在医学上的精神失常(medical insanity),并进一步构成法律上的精神失常(legal insanity)。
他说,控方并未成功提出任何指控或论据,来反驳上述抗辩理据。

“援引刑事法典第84条文提出的抗辩成立。因此,法庭基于被告精神失常,宣判他谋杀罪名不成立,并援引刑事程序法典做出相关谕令,将他送往精神医院接受治疗。”
他说,该少年在该院期间会接受药物治疗和心理辅导等精神治疗,而这一过程需要时间,观察少年对治疗的反应如何,也表明这不是吃“普拿疼”就能解决的疾病。
“法庭谕令将他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直至州统治者,即本案的是雪州苏丹收到一份报告,确认他适合被释放,重返社会。”
冯吉祥指出,承审法官阿德琳稍早前花了逾40分钟宣读约80页判词的每项内容,包括控辩双方的论点,及辩方是否成功证明刑事法典第84条文的核心条件。
他说,控方在案件中共传召了11名证人,辩方证人则有两人,即被告本身和精神科医生伊恩。
他解释,控辩双方在审讯开始前已同意,不需要传召更多证人,因为辩方一开始就不否认案件中发生的犯罪行为(actus reus),即持刀伤人和杀人的行为确实已经发生。
“但被告是否神智清醒是一个问题,而法庭只有在被告自辩后,才能证明其精神状态,因为证明一个人精神失常是辩方的责任。”
(摄影:沈燕玲 李玉珍)
冯吉祥强调,辩方并非毫无根据提出精神失常的抗辩理据,而是由法庭委任来自霹雳州乌鲁近打幸福医院的伊恩医生,提供专家意见,并获得法庭接纳。
他说,伊恩针对被告所面对的精神问题,包括精神病(psychosis)、精神分裂症(schizophrenia),及被告反应等,做出的详细解释,并获法庭纳入考量。
“精神科医生在书面报告中确认,也已在法庭上接受盘问时做出解释,确认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这是非常严重且具攻击性的精神病。”
“精神分裂症导致他(被告)不是自己,他以为自己是‘神明’,并听到声音和相关声音的指示。”
他补充,法官所宣读的判词非常详细,并对每一个层面都做出了解释,包括说明为何接纳和拒绝某些论点。
新闻背景
这宗一度轰动全国的校园刺杀案,于2025年10月14日早上,在雪州灵市白沙罗万达镇一间国中发生。
当时14岁的男少年持刀到校园,尾随叶芯嫙进入女厕并刺死对方;最终,学校老师在被告同校哥哥的协助下,夺走刀子及制伏嫌犯,警方随即到场逮捕对方。
该少年于同年10月22日在推事庭面控谋杀罪名,之后转交高庭审理时,否认有罪。
一旦在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谋杀)下被判罪成,可被判死刑或监禁介于30至40年及不少于少12下的鞭笞刑罚。
然而,根据2001年儿童法令第97条文,任何人在犯案时,若是未满18岁,不能被判处死刑,而是还押监牢,还押期限交由国家元首或州统治者发落。
此案于2026年8月3日开审,并于8月11日宣告完成举证工作;法官随后裁定少年谋杀表罪成立,谕令后者出庭自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