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9日讯)7名华裔鱼类包装工涉嫌于5年前贩运超过11公斤海洛因,经高庭裁定表面罪名不成立,获判当庭无罪释放!
7名被告分别为温金富(48岁)、李国荣(46岁)、张顺年(50岁)、陈德柱(55岁)、颜宝元(45岁)、郑春华(48岁)及郑志智(56岁),根据控状,他们与另一名已去世被告黄益良一起,被控贩运净重1万1806克海洛因。

根据控状,他们于2021年11月6日上午约8时30分,在笨珍北干那那杜亚花园都亚4路一间住家内犯下有关罪行,有关行为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39B(1)(a)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39B(2)条文及刑事法典34条文同读。
一旦罪成,可面对死刑或终身监禁;若未被判死刑,则须鞭笞不少于15下。
新山高庭司法专员拿督阿都法里在判词中指出,经过完整审讯后,控方案件出现多项漏洞,包括未传召重要证人出庭作证。
他说,除了在涉案单位逮捕8名被告外,警方也在其他地点逮捕3名男子及1名女子,并指他们与这起毒品充公案有关。
“3名男子随后根据特别预防措施被扣留,而女子则获释放,不过,这4人均没有被控方传召作为证人。”
他指出,其中一名关键人物是被指为涉案住家的租户,同时也是安排鱼类运输的人。
“这名人士能够回答有关毒品充公行动所衍生的许多问题,但控方却无法将他传召为证人。”
毛重与最终净重存在明显差异
警方充公毒品时记录的毛重与最终净重存在明显差异,而控方也无法证明究竟由谁实际控制在有关单位发现的毒品。
阿都法里指出,负责逮捕行动的警员供称,毒品毛重为2万410克,但也承认称重时并没有在被告面前进行。
另一方面,化验师所称量的毒品重量为1万7636.7克,相比毛重减少近14%。
至于最终计算出的毒品净重则只有1万1806克,几乎是有关证人所提供毛重的一半。
“然而,对于毒品重量出现如此明显差异,控方并没有提供任何解释。”
此外,他说,根据进行逮捕的警员也供称,曾观察到数名人士将某些物品放入聚苯乙烯箱内,整个过程约10分钟。不过,该名警员无法确定被放入箱内的究竟是什么物品,也无法辨认是谁将有关毒品放入箱内。
因此,法庭最终认为控方未能在举证阶段证明7名被告的案件达到表面罪成标准,宣判他们无罪及当庭释放。
一被告监狱内去世
一名被告黄益良于2025年8月31日于监狱内去世,当时案件仍在审理中。
上述案件自2022年开始审讯,控方期间共传召6名证人出庭供证。
此案主控官为努迪雅娜副检察司。
被告温金富、李国荣、张顺年及陈德柱的代表律师为R·拉贾塞加兰;颜宝元、郑春华、郑志智及黄益良则由卡马希山、扎里沙里及努莱娜卡米拉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