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9日讯)上诉庭裁定,即使新生儿是刻意交给中间人,而不是被弃在公共场所或置于危险环境中,仍然可以被视为遗弃。
但法庭强调,此裁决并非意味着每一次将孩子交给他人,或由他人私下安置都构成遗弃,相反的,证据必须证明母亲已永久放弃抚养权与责任,不再扮演父母角色,没有意图回头,也没有留下任何可靠的身分识别或追踪资讯。
以拿督诺琳巴达鲁丁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一致批准女孩LSK的领养父母提出的上诉,并推翻高庭驳回其获得马来西亚公民身分的裁决。

上诉庭指出,女孩的生母将新生儿交给中间人永久安置在另一个家庭时,就已故意且永久的放弃了抚养和责任。
联审法官拿督阿丽莎宣读判词时指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孩子如何与母亲在身体上分离,而是母亲是否最终断绝了亲子关系。
“区别在于放弃抚养权的最终性与放弃方式的安全性。直接将孩子交给中间人本身并不构成遗弃,但也不能排除遗弃的可能性。”
她说,高庭认定有“确凿证据”显示生母有意将新生儿交给中间人,但仍认定此种交接行为与遗弃不符。
“这种做法混淆了放弃的实际方式与其法律性质和最终性。”
阿丽莎指出,女孩出生后被遗弃在芙蓉,她的出生地符合属地原则(或称出生地原则)的公民身分要求。
她说,根据联邦宪法第二附表第三部分第19B条文的不可推翻推定规定,满足了取得公民身分所要求的父母身分条件,因此上诉庭裁定,女孩依法具有马来西亚公民身分。
她说,此条文规定,在任何地方被发现的新生儿,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推定为在该地方出生,其母亲是该地永久居民;此条文不应被狭义解释为仅涵盖被遗弃在路边、厕所、宗教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的婴儿。
上诉庭强调,此判决并未使私人收养或非正式孩童安置“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