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阿南11日讯)控方今日在14岁男中学生被控谋杀16岁女学姐叶芯嫙一案中,宣告完成举证工作,高庭将于本周四(13日),宣判涉案少年面对的谋杀罪是否表罪成立。
由于在此案被控谋杀的是未成年者,因此控方此前援引2001年儿童法令,向高庭法官阿德琳申请以清堂审讯的方式聆审此案后,媒体不获准进入庭内采访。
少年的代表律师冯吉祥今日在案件审讯结束后,向《中国报》指出,控方今日在身为第11名控方证人的查案官完成供证后,宣告完成举证工作。

他说,高庭谕令控辩双方需在明日提交书面陈词,并择定将于本周四早上9时,宣判涉案少年是否表罪成立。
他指出,控方今日也向辩方移交一份证人名单,即若被告被判表罪成立而需出庭自辩,控方建议辩方可选择传召出庭供证的辩方证人有30人。
然而,他说,若其当事人被判表罪成立,后者出庭自辩后,辩方仅将传召霹雳州乌鲁近打幸福医院(精神病院)院长伊恩洛安东尼出庭供证。

14岁男中学生于2025年10月14日,在校园持刀刺死16岁学姐叶芯嫙的案件曾一度轰动全国,他于同年10月22日在推事庭被控谋杀罪,此案转交高庭审理后,他于今年2月12日在高庭否认犯罪。
他被控于去年10月14日早上约9时20分,在雪州灵市白沙罗万达镇一间国中底层的女厕二号厕所,谋杀受害者,触犯刑事法典第302条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死刑或监禁介于30至40年及不少于少12下的鞭笞刑罚。
然而,根据2001年儿童法令第97条文,任何人在犯案时,若是未满18岁的未成年者,不能被判处死刑,而是还押监牢,还押期限交由国家元首或州统治者发落。
少年案发时精神失
作为抗辩理据
冯吉祥解释,14岁少年被控谋杀16岁学姐一案的审讯进度迅速,是因为控辩双方在此案已经就某些事实达成共识,即涉案少年持刀致死受害者的犯罪行为不是受争论的问题,反之辩方是以少年在案发当时精神失常作为主要抗辩理据,主张他不具备杀人的犯罪意图。
他说,辩方在此案是援引刑事法典第84条文,主张涉案少年在案发期间精神失常,因此不知其行为的性质或行径是犯法,作为抗辩理据。
根据上述条文,若犯案者在案发当时因精神失常,而无法理解其行为的性质或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是错误或犯法,则是不构成犯罪。
他指出,身为第11名控方证人的查案官,即阿末扎林助理警监接受辩方盘问时也证实,涉案少年在案发后没伤害其他人,也没企图逃跑的行为。
他说,辩方主张正常人在杀人后,可选择直接逃跑,因此少年的行为与正常人截然不同。
“此案进度迅速,是因为杀人的行为不是受争议的事,反之是他(少年)是否具备理解其行为的精神能力。”
此案是于上周一(3日)开审,控方在6天审讯中,传召了11名证人出庭供证。
周二(11日)代表控方出庭的是主控官拉惹再祖法丽达和努鲁依扎蒂副检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