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4日讯)人工智能(AI)公司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训练模型,须先取得版权持有人同意,并由双方根据1987年版权法令商讨版权授权和收费方式。
国内贸易及生活成本部副部长拿督傅芝雅说,凡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不论用于人工智能应用或其他用途,都必须符合这项规定。
她说,根据1987年版权法令第27条文阐明,任何关于安排支付版权费的事宜,相关双方可透过授权、权利转让,或由集体管理代表版权持有人的组织协商。

傅芝雅今日在国会上议院问答环节中,如是回答上议员拿督伍薪荣的提问。
另外,傅芝雅说,政府目前尚未展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对本地创意产业工作机会及收入造成影响的专门研究。
她回答上议员万玛蒂娜附加提问时说,政府目前正持续与各相关利益者展开交流,并研究其他国家采取的做法,以便在考虑推出任何新政策或法律框架前,作出更全面评估。
“由于人工智能发展非常迅速,因此相关交流过程必须持续进行。”
她补充,现有的1987年版权法令,仅保障具有人类原创性作品,因此我国目前尚未出现,涉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引发侵犯版权的法庭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