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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整理房间 弟哭泣 父母打伤9岁女儿 面控

(马六甲3日讯)涉嫌因9岁女儿没有整理睡房及导致6岁弟弟哭泣,而掌掴、鞭打造成女儿受伤,今日被控上法庭时否认有罪,案件订于今年9月8日过堂。

(本报王绍其摄)
两名被告分别是36岁男和35岁女。他们今日在马六甲爱极乐法庭,在通译员念出控状后否认有罪。

控状指男被告于今年7月19日晚上7时,在马六甲古鲁蒙一花园住宅,掌掴和鞭打9岁女儿而导致后者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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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状指女被告于今年7月21日下午2时,在相同地点对同一名孩子进行同样的行为,导致她受到伤害。


两名被告皆触犯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条文。在此条文下被裁定罪名成立,可被判处最高20年监禁,或罚款5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此案两名主控官莫哈末卡尔扬与诺阿丝妮妮,建议法庭各以2万令吉让被告保释,同时不得干扰孩子及每个月必须到警局报到。

被控伤害女儿的夫妻被告,由数名警员带离法庭。

男被告求情时说,他是一名罗厘司机,每个月只有3000至4000令吉收入,需承担两名年龄6和9岁孩子及太太的生活开销,要求法官降低保释金。

女被告指称她是一名家庭主妇,依靠丈夫养家,孩子由她照顾,而且此事发生后她一直被扣留,孩子也无法上学,因此要求法庭降低保释金。

法官罗哈杜考量案情后,允许男被告以1万令吉,女被告以9000令吉担保,被告亦需遵守控方的附带条件。两名被告没有代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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