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3日讯)2026年信息自由法案第6(1)(c)条文阐明,新闻从业员可基于采访报导、出版和传播新闻目的,而申请查阅官方资讯。
但第6(2)条文也阐明,上述条文并不赋予媒体取得资讯的绝对权利。

法案阐明,“新闻从业员”的定义,将根据2025年马来西亚媒体理事会法令进行;根据媒体理事会法令定义,新闻从业员涵盖创作、出版、传播新闻内容的记者、编辑、摄影师、录像师、图像设计师;独立新闻从业员则是指为媒体公司创造新闻内容,但不属于媒体公司正式员工的人士。
此外,法案第6(1)(a)条文说明,核实及更正申请人本人的个人资料,或在第5(2)条文规定下,核实及更正第三方的个人资料。
同时,法案第6(1)(b)条文阐明,供非商业用途的研究或教育用途,包括由大马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的学生、学徒、实习生、研究员或客座学者进行的研究。
而在法案第6(1)(d)条文下, 其他任何不抵触现行法律,且申请人对有关资讯具有合理且实际利益,并因公共机构的行动而受到影响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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